國際服務條款及細則

國際快遞服務使用條款及細則(條款及細則)

嘉里快遞(香港)有限公司以嘉里快遞名義營運 (下稱「嘉里快遞」)

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確立的責任之有關規則及其任何修訂,均適用於任何國際託運貨件業務。

嘉里快遞有可能僱用分判商來履行服務和合約,該分判商與嘉里快遞同享此等條款的權利。但該分判商無權放棄或改變任何此等條款。一張 "嘉里快遞貨運單"∕"發貨記錄" (下稱“嘉里快遞貨運單”)所包括的所有包裹均應被視為單一貨件。貨件可經嘉里快遞認為合適的任何中途停留地點轉運。除非在交付貨件前另行以書面協議,否則嘉里快遞須提供的服務只限於收件、運送、清關(如適用)及派送貨件。寄件人確認貨件將可能與其他寄件人之貨件合併運送及嘉里快遞不一定監察個別貨件在香港以外之進口及出口行蹤。

1) 受理的貨品及服務限制

根據慣常的定義,嘉里快遞在下列限制下為一般貨品提供運輸服務:

寄件人須負責貨運單所載的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性,並確保所有包裹清楚列明足夠的寄件人及收件人的聯絡資料及被妥善包裝、標識及標籤並含有內載物品的描述及分類,及附帶使之適合運送所必須的文件(在各情況下)並符合本條款及細則及適用法律的規定。

2) 派遞及無法派遞包裹

若貨件被收件人拒絕接收或因任何其他理由無法投遞,嘉里快遞將會向寄件人尋求進一步指示。貨件將獲派遞到付貨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如以郵寄,則只需送交貨件至郵遞公司或代理),但毋需派給收件人本人。寄件人同意嘉里快遞可使用電子設備獲取投遞證明,寄件人不會因有關資料以電子方式獲取及儲存而反對嘉里快遞以該電子設備所產生之印刷本為投遞證明。採用中央收集區的地址,貨件將派遞到該區。假如收件人拒絕收件或繳付派遞費用、或貨件被視作不適合付運、或收件人不能合理識別或確定位置,嘉里快遞會將貨件送回到付貨人,付貨人將負責支付所有嘉里快遞因此而產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轉發、處置或送回貨件到付貨人之運送費及任何其他額外收費及稅款(如適用)。假如無法送回貨件予付貨人,嘉里快遞可發還、處置或出售該貨件而毋需向付貨人或任何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從銷售得益中扣除服務費、相關的行政費、處理費及任何稅收(如適用),餘額將歸還付貨人。

3) 拒絕及停止運送

4) 運件體積

體積重量之計法將依據IATA(國際航空運送協會)體積重量之計算標準:(運件 長度x闊度x高度)÷6,000(厘米)=(公斤).運件將根據體積重量或毛重中較高一項收取運費。若包裝箱盛載過多物品而導致變形,體積重量將按照此包裝箱實際之呎吋而計算。

5) 檢查權

嘉里快遞保留隨時打開並檢查任何交給其運送的包裹的權力。

6) 國際貨件海關清關規定

寄件人必須提供用於海關清關的文件。在提供的文件中,寄件人需證明與出口及進口相關的所有描述及資料都是真實無誤的。此外,寄件人需了解因提供虛假或欺騙性描述,將會導致民事及刑事懲罰,包括沒收並出售貨件。當貨件交給嘉里快遞時,嘉里快遞便被寄件人委託及指定是執行海關清關的代理商(在適用時)。如嘉里快遞被指定成名義收件人,便以此身份作海關代理商來執行清關。因海關的運作或寄件人或收件人未能提供正確的文件或未能獲取必需的許可證或許可權而招致的罰款、存儲費或其他費用應由收件人支付,並需支付任何適用的稅項。然而,若收件人不支付這些費用,則寄件人有責任支付。有需要時,嘉里快遞可全權決定是否對例行清關提供免費的代理服務。複雜清關程序,或會徵收額外的費用。

7) 費用

寄件人須根據附頁之收費表支付運費,及支付任何特殊服務、額外或特殊慣例的任何額外收費或費用及服務指南中提述的任何其他額外收費或任何特訂合約中所列的適用之額外收費。

8) 付款

除非在貨運日前支付費用,否則,應在收到發票後的七天內,或寄件人與嘉里快遞以書面協議的時間限期內支付所有費用。
除另行證明外,發票應就此而被視為在開具發票日後三個工作天已收妥。

9) 欠缺/無效帳戶號碼或拒付款項處理費用

當寄件人未有填寫帳號(或填寫一個無效帳號),或填寫一個與付費者帳號不相符之帳號,或填寫之帳號收件人(或第三者) 未有支付運費時,將根據於託運開始時之有效嘉里快遞收費收取一項因欠缺/無效帳號或拒付款項之處理費。 若收件人或第三者未有付款,寄件人將會被收取運費及拒付款項處理費。

10) 中斷服務

嘉里快遞不會對嘉里快遞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導致任何貨件的投遞或服務中斷或延誤而負責,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找不到貨件的收件人或他們拒絕接收貨件、天災、政府當局行使實際或表面權限之行為、海關或此等政府當局之行為或遺漏、顧客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政府施行或遞送地點適用之保安規例、政府機關扣留、騷亂、罷工或其他勞工糾紛、內亂以及空中或地面運送網絡的中斷和自然災難。

11) 對遺失或損毀所負的責任

在 "華沙公約" 或 "CMR協定" 或施行或採用此等協定(為方便提述,稱為「協定規則」)的任何國家法律下,或其他強制國家法律適用的情況下及範圍內,嘉里快遞的責任受此規定限制及規管。在協定規則或其他強制國家法律並不適用的情況下,嘉里快遞只對未能以合理謹慎及技巧行事而負責,而其責任只獨有地受此等條款所規管(人身受傷或身故則除外),並將責任限制在每宗託運提單內證明損毀或遺失之賠償金額按照運費最高三倍計算,惟每宗託運賠償金額上限不可超過10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若申索人(或從其身上產生申索權利的任何人士)已對貨件或包裹造成或有份造成任何損毀、損害或延誤,嘉里快遞可能因此而招致對該共分疏忽的責任可根據適用法律獲得減輕或消除。

嘉里快遞並不向寄件人的貨物提供保險。寄件人需要貨物保險或所有風險保險須自行向第三方購買。除適用協定規則或其他適用強制國家法律另行規定外,嘉里快遞並不對特殊、附帶或相應損害賠償負責,包括不負責純經濟損失,任何替代運送方法的費用、利潤損失、商機損失、或失去使用效力招致之收益損失,不論價值有否以前述方式報稱。向嘉里快遞投遞後,嘉里快遞並不對嘉里快遞不能夠、不成功或拒絕遵從停止、退還或轉運包裹的要求而負責。

12) 索賠程序

所有對嘉里快遞的索賠必須盡早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由書面提出。在任何情況下,如有損毀事件(包括貨件部份損毀或延誤事件)發生,必須分別在送遞後14天及21天內,以書面向嘉里快遞提出。此外,任何包裹在送遞後六個月內,或對於未送抵的包裹,從預計安排派送之日算起的六個月內若不提出法律訴訟程序及以書面通知嘉里快遞,嘉里快遞將不對任何貨件負責。本條款不影響寄件人在適用的協定規則或其他適用的強制國家法律下所可能擁有之任何權利。

13) 整份協議

所有託運貨件受嘉里快遞收費及服務指南中所載及嘉里快遞網站中所列的條款所規管。有效的嘉里快遞收費及服務指南及納入嘉里快遞收費及服務指南中的http://hk.kerryexpress.com所列的嘉里快遞服務說明及嘉里快遞每件貨件的文件,構成各方間的完整及獨有協議,雙方現時或將來以書面協議進行修改除外,而且不受任何口頭協議抵觸或修改。

14) 可分割性

此等條款應適用至規管法律所容許之最大程度。若此等條款之任何部份不能強制執行,將不影響任何其他部份的強制執行性。

15) 規管法律

此等條款及包含此等條款之任何合約應在各方面均受貨件提交嘉里快遞運送之寄件國的法律所規管。

為避免異義,此契約內的英文文本與中文文本存有差異時,將以中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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